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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健康职业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学校依法办学,实施自主、规范管理,保障师生合法权益,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湖州健康职业学院,英文名称为Huzhou Health Vocational College,英文缩写:HZHVC。

第三条学校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滨湖街道鑫光大道688号,邮编:313000。

第四条学校为全日制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学校由湖南鑫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旗下浙江鑫惠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举办,登记管理机关为浙江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为浙江省教育厅。

举办者按照企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依法对学校进行指导和监管,保护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为学校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学校办学经费有稳定来源和稳定增长,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和良好的办学环境。

第六条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学校办学类型为高等职业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其中全日制学历教育是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

第八条学校以培养大健康类专科层次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主,重点围绕老年护理、智慧养老、高端康养等人才培养,适配国家发展战略和产业未来发展需要,以就业为导向动态调整专业布局和招生规模,坚持校企合作办学、校企合作育人、校企合作就业和校企合作发展的“四合作”办学理念,深化产教融合,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技能型特色化的现代化高等职业院校。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九条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监督和管理学校办学行为。

(二)推荐学校校长。

(三)制订学校经费筹措办法。

(四)推举董事长人选。

(五)监督学校依法使用、管理资产。

(六)审查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七)依法考核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八)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举办者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二)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保证办学经费的稳定增长,并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自主筹措、管理、使用经费和处置财产。

(三)支持学校自主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高等学校职能,支持学校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支持学校开展国内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四)支持学校根据实际需要,依法依规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

(五)为学校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的发展改革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

(六)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

(七)受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并及时予以办理。

(八)解决学校办学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九)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学校享有以下权利:

(一)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及相应的学生培养方案,制定各专业规划、专业招生方案,决定录取学生的标准及程序。

(二)自主开展人才培养活动、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以及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自主决定学生考试考核评判标准。

(三)自主开展各种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学研交流合作、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四)依法与境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各类主体合作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交流等活动。

(五)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自主制定学校规章制度。

(六)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及地方政府财政资助的经费,受让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所有的资产。

(七)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学校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政策。

(二)履行高等学校各项基本职能。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依法接受举办者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五)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三条学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建立健全党的组织,成立中国共产党湖州健康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学校党委设立党委办公室、纪律检查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党委学生工作部、人民武装部等部门,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推进党的工作全覆盖。学校党委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加强党的建设,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所需的合格人才。

第十四条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纪委书记1名及党委委员若干名,书记及党委班子成员依照党章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学校党委按照相关规定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为党委开展工作提供经费和活动场所等保障,并将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五条学校党委班子与董事会、行政班子党员领导之间依法依规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学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中的党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委领导班子。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党委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班子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班子参与讨论研究;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委把好政治关。强化学校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十七条学校党委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学校党委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三)全面加强学校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和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

(四)引导和监督学校遵守法律法规,支持学校董事会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校、规范管理。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六)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七)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九)法律、党内法规和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中国共产党湖州健康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能,依据党的章程和党内其他法规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领导和指导学校工作,履行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的执行,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党委负责人、校长、教职工代表等5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其中 1/3 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 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 3 年,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董事如因工作变动或者职务变动需要调整的,应由董事会重新提出人选。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党组织要参与讨论,董事会在作出决定前,要征得党组织同意。

学校董事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 次全体会议,经董事长或3名以上董事会成员联名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二)召开例行董事会议一般须提前5天通知全体董事,告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议事内容。召开临时会议一般须至少提前 2 天通知全体董事。

(三)会议需有2/3 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就议题提交书面意见。重大事项须经2/3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会议所议重大事项应形成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须在记录上签字。

(四)董事会在讨论决定重要议题时应充分协商,分歧严重时,可由董事长决定实行票决或缓议、复议。

(五)董事在董事会内部享有充分的发言权和表决权,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行表决权。

学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及福利总额。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学校设立监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对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督。监事会负责人应当列席学校董事会会议。

学校监事会应当包含党的基层组织代表,且教职工代表不少于1/3,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事会成员。监事会每届任期 3 年,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会决议需经 2/3 以上监事表决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二条学校设立校长1名、副校长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校长对董事会负责,根据需要可聘任校长助理若干名。校长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提请聘任或解聘学校中层以上干部;聘任或解聘教职员工;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三条学校建立校长办公会议制度,校长办公会议成员由校长、副校长和校长助理组成,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可以参加会议;根据会议讨论议题需要,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学生代表也可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如下:

(一)校长办公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集体讨论后决定,讨论时必须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最后由校长归纳总结作出决定;会议出现重大分歧和难以议定的事项时,可向董事长报告,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做决定。

(二)校长办公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由校长召集和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参会人数不少于应到人数的2/3,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必须在会前对所列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供校长在形成决议时参考。

(三)校长办公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由校长或副校长提出,学校党政办汇总,并在会议召开前一天通知参会人员和列会人员;拟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的文件、材料,除需保密外,会前分管领导应就议题中涉及自己分管工作的内容与校长充分沟通。

(四)校长办公会议形成的决议和决定,以会议纪要或其他文件形式下发,与会成员应根据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行使职责。

第二十六条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管理机构,教学委员会依其章程行使职责。

第二十七条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学校党委会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产生和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学校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形式,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九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第五章 二级学院(系部)

第三十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二级学院(系部),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二级学院(系部)根据学校规划、规定或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上级和学校教育教学规章,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本院(系部)管理工作;

(二)根据学校总体发展规划,拟定本院(系部)的发展规模、专业设置及阶段性工作目标;

(三)在教务处的统筹指导下制定本院(系部)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课程教学标准及其他教学规章制度,报学校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负责制定本院(系部)教学、科研、师资、学术、教材、学术交流等工作的规划、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负责本院(系部)教研室建设工作,组织本院(系部)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专业与课程建设和现代化教学手段的应用,提高课堂教学的针对性、实效性,确保教学质量的提高;

(六)拟定本院(系部)教师的选聘、使用、培训计划,向学校提交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负责本院(系部)教师和管理人员业务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

(七)根据教务处下达的教学任务,制定学期教学工作计划,负责本院(系部)校内外理论教学、实习实训和顶岗实习等教学环节的组织实施;

(八)负责本院(系部)各类课程考试命题、试卷批阅、成绩评定、试卷分析、试卷存档等具体管理工作;

(九)负责本院(系部)教学秩序、教学质量的动态检查、评估,通过学生座谈会收集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教学问题,严格常规教学管理,执行教学规范要求;

(十)协助教务处做好本院(系部)教材征订工作,参与组织编写补充教材、教学参考书等辅助资料;

(十一)负责本院(系部)实验实训场地建设和日常管理,在学校领导下做好校企合作、联合办学的各项事宜,不断开拓合作市场;

(十二)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一条二级学院(系部)设置主任、副主任职位,由校长提请聘任,根据校长授权开展工作,院(系部)主任全面负责本院(系部)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实行主任统一领导,副主任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二条二级学院(系部)党组织负责二级学院的党建、学生管理等工作,支持院(系部)主任履行其职责。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三十三条教职工是与学校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教职工由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教师是指学校依法聘用的主要从事教学和研究、担任相应职务的教育工作者。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是指由学校依法聘用的主要从事管理、教学研究辅助等其他专业技术工作、服务等事务的工作人员。

第三十四条学校实行岗位管理制度,按照科学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定编定岗,按程序公开招聘和选拔各类人才。

第三十五条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制度。教职工根据学校公布的岗位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经学校评聘委员会通过,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与受聘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十六条学校根据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是人员聘任、岗位调整以及晋升、奖惩等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学校教职工除享有宪法、法律及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工资报酬,享受各项福利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进修、培训和相应工作机会;

(四)公平获得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的评价;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八)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学校规章或者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学校教职工除履行宪法、法律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教育事业,尽心尽职尽责;

(二)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三)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规章制度;

(四)珍惜学校荣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关心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利益;

(六)学校规章或者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学校重视师资队伍建设,尊重和爱护人才,支持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提高专业水平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尊重教师教学和科研创造性活动。学校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学校根据办学条件,稳步提高教师的福利待遇、改善教师的生活与工作环境。

第四十条教职工通过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组织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一条学校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依法受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章 学生

第四十二条学生是指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学校依法录取,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三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等;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学校依法完善学生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全员育人机制,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和氛围,努力服务学生的成长成才。

第四十六条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障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制定学生申诉管理规定,依法受理学生申诉。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党团组织等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七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相应表彰和奖励;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理、处分。

第八章 教学与研究

第四十八条学校科学制订专业建设规划,根据社会需求、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建立专业准设、预警和退出机制,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

第四十九条学校高标准开展专业建设工作,积极引入国际化高水平专业建设体系和课程标准,努力提升专业建设质量。

第五十条学校建立完善教师执教能力培养、培训和考核制度,以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为目标,持续推进教学改革工作。

第五十一条学校建立教学质量内部保证体系,形成教学质量自我诊断和改进机制,持续推进教学质量的稳步提升。

第五十二条学校倡导和鼓励师生员工开展科学研究,依法保障学术自由。学校积极推进协同创新,鼓励校企校地合作开展科研活动,推动科学进步和技术创新,促进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

第五十三条学校支持科研成果转化与应用,鼓励将科研工作与教育教学、企业生产实际需求相结合,积极推动教师为企业提供科研技术、管理咨询等服务活动。

第九章 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四条学校设立校友会。校友会依其章程开展活动,积极加强学校与海内外校友的联系,并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学校鼓励校友关心学校发展,支持和参与学校建设。

第五十五条学校积极实施校企校地合作战略,不断深化与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兄弟院校和学术组织的合作,创新校企“双主体”育人机制,建设产教融合长效机制,通过协同创新机构、职教集团、产学研联盟、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互聘人员、联合培养学生等途径建设各类政校企合作平台,提升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的能力。

第五十六条学校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国际科技文化交流等多渠道开展国际教育合作,推进学校国际化发展。

第五十七条学校接受举办者依法通过专门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对学校的专业和办学水平、质量进行评估等,对学校的办学进行管理和监督。学校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五十八条学校设立继续教育机构,积极开展社会培训、职业鉴定工作和非学历教育,服务企业人力资源开发。

第十章 经费与资产

第六十条学校开办资金由浙江鑫惠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统筹筹措。

第六十一条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一)举办方出资;

(二)事业收入,包括依法收取的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三)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财政补贴、捐赠等其他收入。

第六十二条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

第六十三条学校致力于依法妥善管理办学资金,节约支出,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六十四条学校对出资人投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社会捐助、受赠等办学投入的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并分别登记建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或抽逃。

第六十五条办学收入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依法优先保证教学运行经费。年度结余按要求作为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六十六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十七条学校实施财务预算制,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举办方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六十八条学校依法保护并合理利用无形资产,包括校名、校誉和知识产权等。

第六十九条学校董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校长时,要安排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十一章 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

第七十条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举办者发生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七十一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第七十二条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与教职工;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的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学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三条学校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政府投入资产和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学校终止,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第十二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五条学校标志主图形通过对校名中关键要素“HEALTH”(健康)“VOCATIONAL”(职业)英文单词首字母“H”“V”的艺术化处理,结合南太湖地域的水文化特点,使线条和色块交错融合,寓意学生在知识的海洋中畅游,并将“健康”的力量带向广阔的天地。色彩上以代表健康与蓬勃生命力的绿色为主色,辅以象征专业与智慧的蓝色,局部点缀体现活力与希望的嫩绿色,整体明快大方。整个标志不仅契合学校的办学理念和专业定位,还展现了学校在健康教育领域的专业性和创新性。

第七十六条学校校训为“明德 仁爱 善学 笃行”。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本章程的修订须由校长或1/3以上董事共同提议,修订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由学校董事会2/3以上董事同意,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学校应修订章程: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发生变化;

(二)学校的举办者发生更替;

(三)学校发生合并、分立及名称、层次、类别、办学地址变更等变化;

(四)学校办学宗旨、战略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

(六)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十九条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应当依据本章程制订、修订,不得与本章程相悖。

第八十条本章程由学校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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